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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情形能否“过期作废”?
日期:2018-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如果用人单位拟适用这种情形解除,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将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概述

胡大牛(化名)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经理,负责财务报表的制作和部门的管理。由于胡大牛的工作能力非常突出,得到了公司领导的充分信任。但凡有重要的会议或者应酬,公司领导都会带着胡大牛一同前往。

在2017年的年中会时,胡大牛喝得酩酊大醉。在开车回家时,胡大牛被警察查出酒驾,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胡大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胡大牛仍然在公司财务部门任职,职责和犯罪前没有区别。胡大牛认为这是公司给他机会改过自新,心里暗道要尽最大的努力回报公司。

但是,在胡大牛缓刑矫正期届满后,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原股东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由于财务权属于公司的重要权力,新股东希望任用己方的财务经理,同时解除胡大牛的职务。最终,公司的新股东决定以胡大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胡大牛很沮丧,虽然他知道自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明明已经重新接纳了自己,又怎么能“秋后算账”?胡大牛心里有一个疑问,公司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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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但实际上,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具有合理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例外。在本案中,虽然胡大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表面上也似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行使权利,仍会存在“过期作废”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这个合理期限是多久呢?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倾向认为,所谓的“合理期限”不应当超过刑罚的执行期限。在本案中,胡大牛最终被执行的是“缓刑”。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缓刑”有相对应的考验期。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可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截至缓刑考验期届满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超过前述期限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罗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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