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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为今后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使全省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法有依,对于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激发、调动和保护职工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组织、监督实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条例共有四大亮点:

    一、分层次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明晰职责、落实监督实效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实效,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别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发挥基层优势、压实责任,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挥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探头”作用,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

    《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充分发挥工会小组负责人及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三、完善“一函两书”制度,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具体程序包括:发问询函、进行调查、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等。这些程序不是一杆子插到底,全部走完,而是上一程序没有解决问题再走下一程序。所谓的“一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四、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条例专门对政府有关部门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保障作了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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